为保证我国外贸顺利进行,依据新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货品木质包装检疫的需求有了相应的调整并已施行,与曾经木质包装检疫需求比较,新检疫需求有以下改变:
一是减小木质包装监管界说领域。用于承载、包装、衬托、支持、加固货品的木质材料,新豁免了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完全由通过胶粘、加热、加压等办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在制作过程中通过加热处置用于寄存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产品的礼品盒,在其制作过程中通过加工或其它去掉有害生物的处置;锯末、刨花木、丝;持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等六种木质包装材料。
二是对树皮提出新的检疫需求。木质包装须运用去树皮木材制作,木质包装上单个树皮残留答应量应满意:宽度小于3厘米,或总面积小于50平方厘米。如运用溴jia烷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置,应在处置前去掉树皮。进境木质包装如带着树皮不符规则的,将需检疫处置合格方可放行。
三是认可新的木质包装检疫处置办法。除运用热处置、溴jia烷熏蒸处置外,也可采用介电加热处置。
四是放宽木质包装上ippc标识加施需求。ippc标识是输出国或区域检疫主管部门按照国际植物保护条约的需求进行除害处置的标记。标识的巨细、运用的字体、加施的位置均可依据需要改变,但有必要是矩形或正方形的,款式有必要满意ispm15需求。标识的信息应当符合规则,不得添加商标、防伪符号等其他内容,这些内容能够再标识框外加注。
五是明确对木质包装重复运用的规则。未经补葺、再制作或其他改造的木质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可重复运用,不需要再进行检疫处置或从头标识。更换部件不超越三分之一的木质包装归于补葺木质包装,只需要对添加的木材进行检疫处置并加施相应的标识。关于更换部件超越三分之一的木质包装则应归于再制作的木质包装,需将原有的标识去掉,并从头进行检疫处置加施标识。
为此,提示出口公司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则,出口货品带着木质包装的有必要经处置并打印处置标识。一起,进口公司在进口产品启运前,—定要和国外发货商承认所运用的木质包装已进行过检疫除害处置,货主或其署理人在货品进境时要照实申报木质包装有关状况。